嬰兒車是一種輪式交通工具,通常以坐立或半躺的姿勢運輸一個或多個嬰兒或兒童.動力由人推動,同時按下安裝在嬰兒車上的手柄.嬰兒車通常能夠折疊以用于存儲.嬰兒車通常用于嬰兒至36個月大的兒童.這類產品申請CPC認證需要符合美國CPSC 16 CFR Part 1227要求,引用的是ASTM F833-19,《馬車和嬰兒車標準消費者安全性能規范》.該標準旨在最大程度地減少與使用手推車和嬰兒車相關的死亡和受傷風險,包括與穩定性,制動器,約束系統,閂鎖和折疊機構,結構完整性,繩索,車輪以及敞篷車/嬰兒推車的開口有關的人員傷亡的風險.和多位置/可調節扶手.
除此之外,嬰兒車還需要符合如下法規要求:
1、表面涂層極限: 不得用鉛超過90 ppm(%)的油漆對馬車和嬰兒車進行涂漆.
2、鉛含量-: 任何可觸及的零部件中,馬車和嬰兒車的總鉛含量不得超過100 ppm(%).
3、鄰苯二甲酸鹽含量限值: (馬車和含有塑化而設計,銷售,或旨在促進睡眠的部分嬰兒車即,車廂或斜倚嬰兒車)或已塑化而設計,銷售的部件,或為了方便吃(即. (食品托盤)中的以下八種指定鄰苯二甲酸鹽中的含量不得超過%: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鄰苯二甲酸芐基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PENP),鄰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HEXP)和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DCHP).
4、產品和外包裝的標簽要求: 耐用的嬰幼兒產品(例如馬車和嬰兒車)必須在產品和包裝上永久標有特定的標簽信息,包括 跟蹤標簽.此外,耐用的嬰幼兒產品需要在產品上附加產品標志和 產品注冊卡 . 該圖表 總結了耐用的嬰幼兒產品必須滿足的特定標簽和注冊要求.